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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仲裁
l 代理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及行政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l 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
l 代理国际商务、投资、海事海商纠纷等涉外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附件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06)广吉律民委代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
发生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第壹审诉讼,如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代理。
二、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案件风险分析,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不合法要求;或不按法院(仲裁机构)等合法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依合同应收而未收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双方声明:乙方不持有或保管甲方本案证据的原件,证据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如确需乙方保管或持有甲方证据原件,应由乙方出具律师所盖章的收条,并由所负责人签字,本声明不可撤销。)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如到市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如预付差旅费,由甲方付到乙方财务,案后结算。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代理费一律由甲方交到乙方财务,并开具发票,非发票收据无效;签约之日起三天内付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则乙方有权解除笨合同不退已收代理费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代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其他协议(风险)方式: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止(包括和解、撤诉、判决等)。本案终结后,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代理上诉、申诉、执行,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乙方在收取律师费上给予甲方优惠。
七、本合同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经甲方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若甲方为自然人,应由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和负责人或合伙人签字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的内容甲方已充分明了,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
甲 方: (盖章或签字) 乙 方: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或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承办律师: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 年 月 日于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