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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林律师行政判例宣传发布稿(案例51-53) 案例五十一、城管贴封条查封板房违法怎么办,法院判确认违法——山东潍坊行政判例 案例五十二、外嫁女没股权证怎么办,镇政府不监督被判限期处理——山东菏泽行政判例 案例五十三、产权有争议就不给补偿怎么办,法院判60日内处理——山东潍坊行政判例 周雪林律师 ·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案例五十一、城管贴封条查封板房违法怎么办,法院判确认违法——山东潍坊行政判例 案号:二审(2022)鲁07行终261号;一审(2021)鲁0785行初84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2021年6月,王某之以147000元的价格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金属制品活动板房6套,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2021年7月20日,其位于某街、某路西北处的6间板房被张贴封条查封,封条上方印有“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字样,下方加盖“某区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字样公章。王某之提交现场照片6张予以证明。 经查,某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某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包括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内的6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驻街道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日常工作及队伍的日常管理以街道管理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派驻中队联合办公;完善联动执法机制,由街道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直部门派驻的所有行政执法队伍,搭建“街道主导、部门参与、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 一审认定: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两被告未提交其具有查封职权的法律依据,查封时也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程序违法。遂判决确认二被告查封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诉称:一审仅依据封条上的盖章认定为共同实施是错误的,该中队公章并非其刻制、备案、使用,其所有执法事项均统一使用“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章,对查封完全不知情,私刻擅自使用具名公章已严重侵害其权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不能仅凭区政府实施方案文件认定为其所为。二审中,执法局以公安机关档案遗失为由申请提交某刻字部出具的刻章证明作为新证据,意欲证明该公章非其刻制。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派驻街道执法中队的行为后果,由其上级执法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根据《某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行“街道主导、部门参与、资源统筹、联合执法”机制,派驻中队实行双重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人员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结合涉案证据及街道办事处的答辩主张,案涉查封行为应当认定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二者均为适格被告。 2. 印章真伪不能免除责任。上诉人主张涉案封条上的印章非其刻制、加盖,其所有执法事项均统一使用另一枚公章、对查封完全不知情。法院明确指出:无论其主张是否成立,均不能因此免除其对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查封行为后果和责任的承担。行政机关若认为他人私刻公章涉嫌犯罪,可另行依法处理,但不能以此对抗被查封人的权利救济。 3. 二审新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接纳。执法局提交的刻字部出具的刻章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其形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要求,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接纳。 4. 查封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施查封应当: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的须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 当事人可凭购销合同、收据及现场照片主张权利。被查封人提交购买合同、收款收据及封条照片,足以证明其对被查封财物享有权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主张“不知是谁所为”不能成为法院不予审查的理由。 三、判决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王某之板房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实务启示 1. 板房、厂房被贴封条,先看三件事:一看有没有查封决定书和查封清单——没有就是硬伤;二看执法时是否两名以上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通知你到场、是否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三看封条落款是谁,派驻街道的中队出了问题,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担责。 2. “公章不是我单位刻制的、我对查封完全不知情、可能是别人私刻的”,推不掉责任——无论印章是否由其刻制、加盖,都不能免除其对派驻中队查封行为后果的承担。 3. 主张权利只要三样东西就够:购买合同、收款收据、封条现场照片。足以证明你对被查封财物享有权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4. 行政机关二审才拿出来、以“档案遗失”为由补交的证人证言类材料,往往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被接纳——越早固定证据越主动。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潍坊、行政诉讼、城管贴封条查封板房违法怎么办、城管贴封条合法吗、查封板房活动板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双重管理体制、街道主导部门参与联合执法、派驻中队行为后果由其上级与街道共同承担、不因印章非本单位刻制而免责、未履行查封法定程序、未制作查封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举报人称不知情谁所为、新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接纳、购销合同收据现场照片足以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违法、二审终审
案例五十二、外嫁女没股权证怎么办,镇政府不监督被判限期处理——山东菏泽行政判例 案号:(2022)鲁1721行初7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王某婷及其子女颜某某、颜某某三人户籍均在某镇某行政村某村。2019年村委会办理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时,遗漏了母子三人。近期该村进行压煤搬迁,又拒不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不让三人享受村民待遇。 2021年8月15日,王某婷向某镇人民政府邮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要求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督义务,责令村委会处理股权证、压煤搬迁安置补偿事宜、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镇政府于2021年8月18日签收该邮件,至三原告提起诉讼前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镇政府辩称:原告王某婷已嫁至外省某市,自结婚以来从未在此居住生活、从不参加村内管理及公益活动、未履行村民义务;股民资格系经全体股民三分之二以上认定并三次选举公示认定,原告从未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改正;合作社是村民自治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明确规定“户籍在本村、已经出嫁的姑娘一律不予认定(不论是否有土地)”;镇政府至今未收到申请书,是近期通过法院才知道此事;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曾提出申请的证据,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方可起诉。 镇政府提交了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成员名册及第三次公示、公示照片、户代表推选名单、成立大会签到表、成员认定情况公告、《某行政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股权证、村证明等证据。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监督职责是法定职权,不是“村民自治”挡箭牌。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依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具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及监督职权,对村委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决定,具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权。 2. “已经出嫁的姑娘一律不予认定”,属于以村规民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典型情形。合作社股权认定、股民资格认定虽属自治范畴,但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以“出嫁”为由一律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成员资格和股权,正是法律所禁止的情形,镇政府接到监督申请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责令改正。 3. 辩称“未收到申请”与查明事实不符的,不予采纳。原告提交邮寄小票、快递查询记录及申请书,足以证明已提出申请且行政机关已于2021年8月18日签收;镇政府辩称未收到申请,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 辩称“没有查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镇政府以“合作社事务属村民自治、我无权干涉、没有查处的义务”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法院明确认定该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5. 收到申请逾期不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镇政府签收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后,至原告起诉前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属逾期未予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确认逾期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收到《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外嫁女及其子女被村里漏发股权证、不落实安置补偿待遇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邮寄《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要求其责令村委会改正;镇政府逾期不答复的,可起诉请求确认违法并判令限期处理。 2. “村民自治、政府无权干涉”“已经出嫁的姑娘一律不予认定”——这两句话都不是挡箭牌: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乡镇政府对违法决定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权。 3. 举证只要三样:邮寄小票、快递查询记录、申请书。足以证明你已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签收;对方再说“没收到”,法院不予采纳。 4. 正确的诉请写法是两项:一是确认逾期未答复违法,二是判令限期依法处理;这是推动股权证、安置补偿等实体争议进入实质处理的有效路径。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菏泽、行政诉讼、外嫁女股权证怎么办、外嫁女没股权证怎么办、出嫁姑娘一律不予认定、外嫁女村民待遇、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压煤搬迁安置补偿、履行监督义务申请书、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村民自治不得侵犯合法财产权利、不得以属村民自治无权干涉为由不作为、镇政府不作为被判违法、限期两个月处理、逾期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母子三人共同维权、行政诉讼
案例五十三、产权有争议就不给补偿怎么办,法院判60日内处理——山东潍坊行政判例 案号:(2022)鲁0724行初2号;此前管辖裁定:(2021)鲁07行初113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原告之父王兆会生前系军队离休干部,1982年3月2日经批准离职休养,申请离职后在县城安置。1984年5月7日,王兆会与原某县某镇某大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该大队原一队西棚二间、烟屋五间,使用面积16×16米,价格2800元,约定付款交房后房子所有权归王兆会所用。协议书于1984年6月11日经县公证处公证。签订后,王兆会在上述房产范围内重新建设了北屋五间、部分偏房及院落并实际占有使用。原告继承占有使用该房屋。 2018年9月17日,县城关街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制订“某村棚户区搬迁改造补偿方案”,搬迁范围与2020年4月9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华中学片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所确定的征收范围相同,涉案房屋在搬迁改造范围内。指挥部入户调查时,原告及其弟弟均在征求意见表中签字同意搬迁改造;指挥部将涉案房屋界定为一处标准宅基地并按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达成协议。现征收(改造)范围内除涉案房屋及院落及另外一户之外的其他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已经拆除并处于建设改造之中。 2021年7月23日,原告向县政府寄送《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涉案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履行补偿职责。县政府于次日收到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县政府提出七项抗辩:不属于受案范围;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主体不适格;征收部门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案被告不适格;已超过起诉期限;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属于国有土地征收范围;房屋产权不明晰、未签协议未腾空交付,故不存在安置补偿问题。县政府提交了《关于王某毅申请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答复意见》、公证书、征收公告、棚改文件及征求意见表、调查摸底登记表、现状照片等证据。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七项抗辩逐一被驳回。县政府从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起诉期限、土地性质、产权不明七个方面全面抗辩。法院围绕法定职责、起诉条件、起诉期限、权属是否影响履职四个焦点逐一回应,七项抗辩无一成立。行政机关在履责之诉中惯用的程序性抗辩,并不意味着实体上占理。 2. 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是征收部门。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作出安置补偿的主体均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搬迁改造及征收实施单位均为城关街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也不能以此免除县政府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3. 房屋是否存在产权争议,不影响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待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再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产权争议不是拒绝履职的理由。 4. 实际占有使用即有权申请履职,无论最终应否补偿都应作出处理。原告基于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及使用提出安置补偿申请,无论其应否获得安置补偿,县政府作为搬迁改造责任主体及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均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改造安置补偿协议,协商不成则应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搬迁改造安置补偿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也应依法作出答复。 5. 答复意见拿不出送达证据,等于没有答复。县政府提交了《关于王某毅申请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答复意见》主张已经答复,但原告否认收到,县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上述答复意见送达原告,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行政机关自说自话的“已答复”,在缺乏送达证明时不被采信。 6. 起诉期限从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县政府2021年7月24日收到申请后未作处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7. 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履行征收程序的,经民主议定程序协议搬迁并不违法。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同时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按照不同的法律程序及安置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尚未履行征收程序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采取棚户区改造的方式进行协议搬迁改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某毅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负担。判决要求被告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性质、安置补偿对象、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精神以及相应的安置补偿标准等事项予以审查认定。 四、实务启示 1. 房屋产权有争议、家里人对补偿有分歧的,照样可以要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产权不明不是拒绝履职的理由,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及安置房予以提存,等确权后再发放。 2. 告履职,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要被“征收部门是住建局”“实施单位是指挥部”带偏。 3. 政府说自己“已经答复过了”,必须拿出送达证据;拿不出的,视为没有答复。你从未收到过答复的,要当庭否认并要求对方举证送达。 4. 起诉期限从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申请履职后不必久等,期限届满即可起诉。 5. 履责之诉胜诉后,仍需跟进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潍坊、临朐、行政诉讼、产权有争议就不给补偿怎么办、产权不明不给补偿怎么办、房屋产权有争议不给补偿、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协议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级政府是补偿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不是适格被告、离休干部买房安家、军队干部买房、公证书房屋买卖协议、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政府说已答复但拿不出送达证据视为没有答复、起诉期限从履职期限届满起算六个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存、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发[2013]25号、鲁政发[2013]29号、限期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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