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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担保难成立 ____宁波华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诉胜诉案
点击:562次    添加时间:2007/11/11 11:58:20
 一起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申诉人担保责任申诉案,通过中国申诉网专家和律师努力,最终以一、二审错误判决被撤销、再审判决申诉方不承担担保责任后,债权人再次申诉被最高法院依法驳回而尘埃落定,为申诉人避免千万元经济损失。

    一、案情回放

    1997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债权人)与宁波荣大集团公司(债务人)签订一份进口开征免收保证金协议,约定:由银行业务部为荣大公司开立金额为200万美元信用证,荣大公司向业务部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示单据后,将付款划入业务部保证金帐户,否则转为贷款,期限7天。协议当日荣大公司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借贷合同和盖有保证人宁波华丰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华丰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空白借款保证书交给业务部,借款保证书载明:对借款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约后业务部开具全额信用证,付款日为97年8月,同年7月荣大公司因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将空白借贷合同填上金额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同日业务部在事先持有的盖有申诉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空白借款保证书填上借款合同号码,保证书上载明:对借款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荣大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业务部将债务人荣大公司及华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债务1800万元并要求申诉人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华丰公司保证责任成立,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1800万元义务。

    二、申诉成功

    判决生效后,华丰公司不服,委托中国申诉网专家和律师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债权人业务部提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代理人发现该担保行为是在主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使用事先持有的空白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业务部债权不受损失;更重要的在设立担保时,申诉人已变更名称,原企业公章已收缴作废,该行为已登报公告,担保书应当认定作废,再者债务人单位负责人在本案中涉嫌该信用证犯罪,正被公安部门通缉。代理人认为:结合本案上述事实,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借款合同,设立虚假担保,将信用证付款风险转移给申诉人,主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主观故意,债务人在设立申诉人担保时,明知申诉人已变更,公章收缴作废,未征得担保人同意,该担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申诉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代理人努力下,浙江省高院对此案复查,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认为所谓担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不服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提审。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在最高法院复查期间,经过听证程序后,最高法院依法驳回了债权人再审申请,至此本案以宁波华丰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申诉成功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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