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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林律师行政判例宣传发布稿(案例46-50) 案例四十六、举报违建城管不管怎么办,法院判限期查处——山东日照行政判例 案例四十七、房子被强拆没人认怎么办,法院推定街道办担责——山东枣庄行政判例 案例四十八、房子被强拆不知谁拆的怎么办,法院判住建局担责——山东菏泽行政判例 案例四十九、新生儿拆迁没安置怎么办,政府不答复被判限期答复——山东济南行政判例 案例五十、为逼拆迁撤销宅基地证怎么办,法院判撤销重新处理——山东济宁行政判例 周雪林律师 ·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案例四十六、举报违建城管不管怎么办,法院判限期查处——山东日照行政判例 案号:(2019)鲁1122行初64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秦某因旧村改造安置某小区二区4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一套。按规划,其楼上标准层以上部分为隔热层,系不可利用的封闭空间,2015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时确为封闭空间。2017年8月,市规划局复函认定该部分在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中为隔热层、为不利用的封闭空间。 秦某陈述2017年左右其楼上封闭空间被开门、改造为阁楼并出售。2019年4月24日,秦某以举报人身份通过EMS向某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该601室楼上违法建设阁楼的事实,并责令恢复原规划、罚款、追究责任。被告收到后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该小区竣工验收材料,于2019年9月3日向秦某送达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被告辩称:已多次通过不同渠道给予回复,明确告知依照现有法律不能确定该部分系违法建设;办理期间又接到市城市管理局转办函,针对同一事由作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答复,已履行法定职责;涉案部分系隔热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市规划局竣工验收合格更不能随意认定为违建。 根据省政府批复及市级通知,被告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被告负有查处职责,原告具备主体资格。根据省政府批复及市级通知,被告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即对原告的举报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作为涉案楼房所有权人,其楼上隔热层封闭或是对外开放使用,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 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必须出具书面凭证。依《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被告收到举报申请后,未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材料,即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 内部答复不等于履行职责。被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所作的处理意见、回复,以及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形成的内部意见,均未向申请人送达,不能视为对申请人履职申请的答复。法院对被告提交的转办通知、查处申请表、向指挥部办公室的回复、向律所咨询的意见,均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不予认定。 4. 信访答复不能替代行政处理决定。被告2019年9月3日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对原告多次举报行为的答复,并非针对2019年4月24日举报依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 5.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竣工验收合格”不是挡箭牌。依《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只证明改造前的状态,不代表改造后的状态永久合法;验收照片仅证明验收时状况,恰恰证明被告未履行调查义务。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秦某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协调调解,举报的违法建设问题得到实际处理,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实务启示 1. 举报违建没人管,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2. 抓书面凭证:依《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拿不出这份凭证的,即属未依法履职。 3. 行政机关向上级部门、指挥部办公室的内部答复,以及向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内部意见,都不算对你履职申请的答复。 4. “已经信访答复过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竣工验收合格”“验收时是隔热层”,都不能规避查处职责——竣工验收合格只证明改造前的状态,不代表改造后永久合法。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日照、行政诉讼、举报违建城管不管怎么办、举报违建没人管怎么办、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隔热层被改阁楼出售、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未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加盖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内部答复不等于履职、信访答复不等于履职、信访答复不能替代行政处理决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是挡箭牌、竣工验收合格不代表改造后合法、举报人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判令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例四十七、房子被强拆没人认怎么办,法院推定街道办担责——山东枣庄行政判例 案号:(2023)鲁0403行初33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马某芳之父马某刚在某区某乡某村有住宅一处,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345.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92.4平方米,用途住宅、批准使用期限长期。马某刚已故。 2021年10月24日,征收工作人员对马某刚房屋及院落进行现场勘查,马某芳在资产占有方见证人一栏签字。2021年11月9日,产城融合工作指挥部向马某芳发出拆迁公示通知书,并对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予以公示,公示表载明案涉房屋户主为马某芳。11月12日,指挥部作出搬迁腾空通知书。 2022年7月9日,在未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地上附着物被拆除,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某龙、张某在拆除现场。 街道办辩称:马某芳在村中不存在房屋、不属于被拆迁人和安置人员;涉案房屋一直是马某安的、由其居住;马某芳户籍已迁出、非该村村民、不具备安置资格;村委会不认可其集体成员身份;分家协议系拆迁启动后签订、应属无效;现场丈量时原告谎称是其所有。 街道办提交了村委会情况说明、土地登记表、《明白纸》等证据。原告质证指出:多份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应当视为没有该证据。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被征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起诉。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马某刚已故,马某芳作为其女有权针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非村集体成员”“户籍已迁出”“未享受村民待遇”“不具备安置资格”否定原告资格的,不予支持。 2. 拆迁指挥部无权界定产权。产城融合工作指挥部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并不具备对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故原告以指挥部向其作出的拆迁公示通知书等主张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分家协议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3. 强拆没人认,推定辖区街道办为实施主体。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涉案房屋强拆发生在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结合街道办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况下,推定街道办系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为适格被告。“谁拆的没人认”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4. 未批未签即强拆即属违法。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街道办未提交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批复等批准文件,未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履行合法手续即强制拆除,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5. 行政机关事后否认自己制作的材料,不能对抗拆除事实。街道办称现场丈量时原告欺骗丈量人员、谎称是其所有,才形成载有原告姓名的公示材料。但其事后否认自己制作并公示的材料,不能对抗其对房屋实施拆除的事实。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马某刚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承担。 四、实务启示 1. 房子被强拆后无人认领,可以把辖区街道办事处列为被告——强拆发生在其辖区、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它又证明不了是别人拆的,法院就推定它为实施主体。 2. 父母去世、房屋被拆的,子女作为近亲属有权起诉;行政机关以“非村集体成员”“户籍已迁出”“未享受村民待遇”否定原告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3. 强拆现场一定要拍照录像、记下在场工作人员姓名,并保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这是锁定强拆主体最有效的证据。 4. 集体土地征收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街道办拿不出征地批复、又未签补偿协议即强拆的,应当确认违法。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枣庄、行政诉讼、房子被强拆没人认怎么办、强拆主体推定、不知道是谁拆的怎么办、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现场、推定街道办为强拆实施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未签补偿协议就强拆、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近亲属原告资格、父母去世房屋被拆子女能起诉吗、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指挥部无权界定产权、分家协议另案处理、户籍迁出不影响原告资格、非村集体成员不影响起诉
案例四十八、房子被强拆不知谁拆的怎么办,法院判住建局担责——山东菏泽行政判例 案号:(2026)鲁1702行初94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2018年3月1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2013-11号地块房屋征收通告》,征收范围为解放街以东、大堤以南、青年路以西、黄河路以北,房屋征收部门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某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张某民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2018年3月16日经评估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但因补偿面积、单价等未达成征收协议。2026年2月,张某民发现房屋已被拆除,屋内物品及附属物全部损毁,此前未收到任何通知或文书。 某区住建局辩称:其作为征收部门只负责补偿,签订协议后交由中标的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拆除,本身并不实施拆除工作;原告仅凭推断及最高法解释推定其强拆,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后已汇报指挥部,指挥部安排工作人员与原告家属联系;项目因资金问题停工,房屋被拆除时间不能确定;原告诉请过高,补偿或赔偿应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不能因拆除而增值。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某区住建局作为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原告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 “我只负责补偿、拆除由中标的拆迁公司实施”,推不掉。住建局以“我单位本身并不实施拆除工作”“拆除交由中标单位进行”为由推卸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被征收人维权的第一道难题——找不到是谁拆的。 3. 先补偿、后搬迁是刚性要求。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未作出补偿决定即拆除,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区政府发布了征收通告、对房屋也已进行评估,但并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在此情况下拆除房屋,该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5. 项目停工、资金不到位、拆除时间无法确定,都不能成为违法强拆的理由。征收项目因资金问题停工、房屋被拆除时间不能确定等,均不能免除征收部门作为被告的责任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应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不能因拆除而增值”压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或赔偿。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张某民位于2013-11号地块项目内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住建局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房子被强拆、不知道是谁拆的,直接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起诉——依法释[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 征收部门说“我只负责补偿、拆除是中标的拆迁公司干的”,推不掉责任。 3. 先补偿、后搬迁是刚性要求:未作出补偿决定、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拆除房屋的,应当确认违法。 4. 项目停工、资金不到位、拆除时间确定不了,都不是违法强拆的理由;房屋及屋内物品、附属物被损毁的,可另行主张赔偿。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菏泽、行政诉讼、房子被强拆不知谁拆的怎么办、房子被强拆找不到谁拆的怎么办、强拆被告怎么确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房屋征收部门是强拆被告、住建局担责、我只负责补偿拆除由拆迁公司实施推不掉、先补偿后搬迁、未作出补偿决定就拆房、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确认强拆违法、屋内物品及附属物损毁、项目停工资金不到位不是强拆理由、拆除时间不确定不免责、不得以不能因拆除而增值压低补偿、房屋征收通告、房地产估价报告
案例四十九、新生儿拆迁没安置怎么办,政府不答复被判限期答复——山东济南行政判例 案号:(2023)鲁7101行初76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一、案件事实 殷某程于2021年8月17日出生,系某村旧村改造项目中的新增人口。2022年11月1日,殷某程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提出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请求。申请书载明:其他村民都已获得47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安置补偿费用,申请人未获安置;现土地征收仍在进行中、尚未获得土地征收批复,申请人应当获得相应补偿安置。 区政府收到后仅作内部批阅:领导批示“请街道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区司法局协助做好配合工作;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跟踪做好督查工作”。2022年11月7日,区司法局向街道办发函,要求认真研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但区政府、街道办自始至终未向殷某程作出任何回复。 区政府辩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系反映新生儿安置问题、提出意见和投诉,属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回迁安置公告规定“2020年9月30日24时,之后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安置”,殷某程出生时已过截止日,不符合安置条件;街道办及12345均已回复告知。 区政府庭后补充提交了信访登记截图、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三份证据。原告质证指出:该三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且系申请履责之前的相关材料,本次要求的是针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并非信访事项;被告举证超过举证期限。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履责申请不等于信访,不能一律当信访处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 2. 即便此前有过信访回复,再提履责申请实质是对回复内容不服。本案中即便如被告所述街道办已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过信访回复,那么原告向区政府提出履责申请,其实质是对信访回复内容不服;在前述信访回复内容对原告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若认为不予回复不产生实际影响,会使其丧失救济途径。 3. 各级行政机关都未确定该申请为信访事项。从区政府作出批阅文单到区司法局向街道办发函告知其调查并作出答复,整个转办过程中无论哪一级行政机关都未对原告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是否为信访事项进行确定,亦未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处理。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4. 逾期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庭后补充提交的信访登记截图、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因逾期提交且未能说明合理理由、并非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收集,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5. 尚需调查裁量的,应判决限期答复而非直接确认违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6. 不得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答复。安置政策规定“某年某月某日24时之后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安置”的,是否适用于特定新增人口,仍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后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殷某程的安置补偿请求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新生儿、新增人口未获拆迁安置的,可以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政府逾期不答复的,可起诉请求判令限期答复。 2. 政府把你的履责申请当信访、内部批阅转办一下就算完事的,不算履职——必须向你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3. 行政机关说“安置公告规定某日24时后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安置、你不符合条件”,也不能据此拒绝答复;是否适用仍应由其调查核实后书面答复。 4. 诉讼中政府庭后才补充提交证据的,可主张逾期举证、并非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收集,不能作为认定其行为合法的证据。 5. 这类案件的正确诉请是“判令限期作出答复”,而不是直接要求法院判给安置房。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南、行政诉讼、新生儿拆迁有补偿吗、新生儿没赶上安置截止日怎么办、新生儿拆迁没安置怎么办、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政府不答复怎么办、把履责申请当信访处理、信访与履责请求的区别、正确区分履责申请与信访、未作书面答复违法、判令限期作出答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逾期举证承担不利后果、内部批阅转办不能替代对外答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不得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答复、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公告、47平方米房屋安置、新增人口一律不予安置条款、征地未获批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案例五十、为逼拆迁撤销宅基地证怎么办,法院判撤销重新处理——山东济宁行政判例 案号:(2017)鲁0811初168号;二审案号:(2018)鲁行终360号(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苏某敏系某镇某村村民,于1998年10月6日取得一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7年2月9日取得另一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述两处土地均系某街道某社区集体土地,苏某敏在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并居住二十多年。 后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双方未能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4月1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县政府实施包括对上述土地及房屋行政征收的行为违法。 2017年5月,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以苏某敏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由,要求撤销其土地登记。2017年6月9日,县国土资源局就该事项向县政府作出请示。2017年6月15日,县政府作出《关于撤销苏某敏土地登记的决定》,将两处土地登记一并撤销、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 县政府辩称:经户籍登记信息和反复核实,苏某敏确系某镇某村村民、并非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以该社区居民名义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系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机关证明为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申请和取得;撤销登记先经社区集体讨论、由街道办和居委会书面申请、经国土局调查核实并呈报请示,程序并无不当。 原告质证指出:居委会会议记录系复印件,原告从不知道开过会、从未被听取意见;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申请书载明其土地系购买所得,而非按本村村民申请获得的宅基地,村委知晓购买事实;土地登记档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撤证的真实动机,时间线一眼看穿。县政府征收房屋未达成补偿协议,市政府已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其征收行为违法;紧接着2017年5月,街道办和居委会就提出申请,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欺骗手段取得登记”为由要求撤证,6月15日县政府即作出撤销决定。以撤证削弱权利基础、压低补偿的做法,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满足程序正当性原则。被诉撤销决定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在该决定作出前给予相应的陈述和申辩权,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3. “法律没规定事先告知程序”这句话救不了它。《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虽未规定撤销的具体程序内容,但明确指出应当按照“程序”作出撤销登记。依《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县政府作出被诉决定时未听取陈述和辩解、未告知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认定程序违法。 4. “不是本集体成员”这一条,撑不起一个撤销决定。县政府未查明苏某敏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申请亦或购买,未查明其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仅依据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项事实即作出被诉决定,应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5. 一个决定同时注销两本证,同样构成程序违法。两证办理时间不同、依据法律不同,应当分别作出决定;县政府在一个决定中同时撤销两处土地登记,程序不当。二审省高院亦明确指出其未能满足“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要求。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苏某敏土地登记的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该土地登记是否应予撤销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负担。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四、实务启示 1. 征收补偿谈不拢、转而被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为由撤销宅基地证的,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凭证是补偿谈判的基础,基础被抽掉时,法律提供的救济通道始终敞开。 2. 政府拿“你不是本村人”撤证时,先要它把这几项事实逐项查清:取得宅基地究竟是基于申请还是购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依政策取得。只凭“组织成员”一项即行撤销的,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法律没规定事先告知程序”不是免责理由——仍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告知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4. 还要注意是否存在“一锅端”式处理:一个决定同时注销多处权证的,同样构成程序违法。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宁、行政诉讼、为逼拆迁撤销宅基地证怎么办、拆迁谈不拢就撤土地证、以撤证促拆迁行不通、撤销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未查明基于申请还是购买取得、仅凭非本集体成员一项即撤销属事实不清、程序正当原则、陈述权申辩权、未告知救济途径、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一个决定同时撤销两处土地登记程序不当、最低限度公正、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市政府已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