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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林律师行政判例宣传发布稿(案例41-45) 案例四十一、违建厂房被强拆能赔吗,法院判街道办违法并赔8万——山东济南行政判例 案例四十二、房屋被强拆怎么赔,法院判赔79万余元——山东济宁行政判例 案例四十三、鸡窝狗窝厕所都能赔吗,街道办违法强拆判赔14万余元——山东东营行政判例 案例四十四、村里房子没批文就棚改征收,市政府确认违法——山东济宁行政复议判例 案例四十五、房子被强拆区政府说是街道办拆的怎么办,省高院驳回上诉——山东行政判例 周雪林律师 ·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案例四十一、违建厂房被强拆能赔吗,法院判街道办违法并赔8万——山东济南行政判例 案号:(2018)鲁0104行初19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刘某生租赁某村村南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约3000平方米,用于企业生产。三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政府征收,地上附属物归乙方所有。 2017年3月8日,某街道办事处向刘某生发出自拆通知,认定其在村南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厂房并硬化地面,要求其在2017年3月11日17时前自行拆除。刘某生未在期限内自拆。2017年3月24日,街道办强制拆除了该厂房,并将拆除后的剩余材料自行清理。 街道办辩称:被拆除厂房属违章建筑,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作出认定并处罚,违章建筑之上的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刘某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拆除行为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230万元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街道办提交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及《拆违拆临行动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拆通知等五组证据。原告质证指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强拆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不是;拆违通知只是通知,不是法律法规,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处罚决定书不是原件、且与本案的行政强制行为无关联性;被告未提供按《行政强制法》进行申辩告知、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证据。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违建之上也有合法权益,建造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案涉厂房由刘某生建设,即便已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依《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建筑实施拆除仍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拆除决定之前,任何人不能随意拆除。案涉厂房是刘某生的动产和劳务结合在一起的产物,尽管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或经过建筑审批手续,但至少刘某生对案涉厂房的建筑材料本身享有权益。厂房被拆除,其权益已受侵害,故刘某生是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 街道办事处并不当然具有强制拆除职权。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强制拆除须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为前提,并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案涉厂房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街道办亦未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证据。《拆违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亦未直接赋予其强制拆除职权。 3.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仍属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一步都不能省。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应当先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再履行书面催告(载明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本案街道办虽作出自拆通知,但未经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未履行书面催告程序,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 4. 建设支出不赔,但可回收残值和屋内物品要赔。因强制拆除的是违法建筑,刘某生主张的钢材、沙子水泥砖、建筑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等建设支出属于建设成本,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但街道办强拆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未对建筑物内的物品妥善处置,应认定两个移动厕所丢失的事实;且拆除后将剩余材料自行清理,损害了刘某生对建筑材料可回收残值享有的合法权益。沙子、水泥等拆除后不具备回收价值,钢材和砖具备回收价值,其残值应计算为损失。 5. 未公证、未制作清单、未通知到场,举证责任倒置。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街道办强拆时未进行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未通知刘某生到场,客观上造成其举证困难;双方均未对损失数额举证且无法鉴定,法院结合建筑面积及建筑结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移动厕所和钢材、砖残值损失8万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某生约3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某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生经济损失8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违建厂房被强拆照样能赔——违法建筑也要依法拆除,违法拆除也要依法赔偿,“是违建就可以随便拆、拆了不用赔”的认识是错误的。 2. 赔偿范围的把握要清楚:厂房本身的建设支出(材料成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不属于合法权益,不予赔偿;但屋内物品未妥善处置致丢失的、建筑材料中钢材和砖等具备回收价值的残值,属合法权益,应予赔偿。 3. 强拆时若行政机关未公证、未制作证据清单、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导致你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就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索赔数额能被法院酌定支持的关键。 4. 街道办、指挥部等以“拆违通知”“行动方案”主张强拆职权的,可要求其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政府的责成文件;拿不出的,即无强制拆除职权。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南、行政诉讼、违建厂房被强拆能赔吗、违建被强拆有赔偿吗、是违建就可以随便拆吗、违法建筑也要依法拆除、违法拆除也要依法赔偿、建筑材料本身享有权益、建造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街道办事处无强制拆除职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须经规划部门决定并经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拆违通知行动方案不能赋予强拆职权、未经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书面催告公告程序、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建设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钢材砖块可回收残值赔偿、屋内物品未妥善处置、移动厕所丢失赔偿、未公证未制作清单未通知到场、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酌定赔偿8万元、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确认强拆违法
案例四十二、房屋被强拆怎么赔,法院判赔79万余元——山东济宁行政判例 案号:(2018)鲁0830行初6号;关联生效判决:(2017)鲁08行终303号、(2017)鲁0832行初25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王某明、王某亮兄弟二人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共同在公明大道东端建设房屋一处用于经营。2017年,县政府为公明大道道路升级改造,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先后两次对房屋的主房、配房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复核,最终确认拥有混合结构主房53.47㎡、南房东42.64㎡、南房西52.2㎡、东房南43.02㎡、东房北28.54㎡、简易棚17.43㎡,附属物有机井、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围墙、砖铺地、灶台、室外楼梯等。 2017年5月24日,县城管局与街道办强制拆除了该房屋,该强拆行为已被(2017)鲁08行终303号终审判决确认违法。原告请求赔偿房屋损失1555774元、砸毁物品损失17568元。 二被告辩称:经卫星图片比对,房屋建设年限分2008年4月1日通告发布前后两种情况,之后的房屋始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且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虽属违建,但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拆除前仍进行了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意按评估测算表中的评估价格赔偿;室内物品拆除前已搬出,不存在砸毁情形。 经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分别按市场法、成本法作出司法鉴定:市场法评估主房按住宅每平方米2850元、南房东等按门面每平方米6680元;成本法评估每平方米均为700元并按成新率折算。原告预交评估费10000元。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成本价每平方米700元,法院一句“显不符合”就否了。二被告要求按成本价作出的评估,价值仅为每平方米700元,该评估价格显示不符合当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 2. 市场法也不能完全照搬。市场法评估所设定的估价对象是手续齐全、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而涉案房屋原系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故亦不能完全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赔偿依据。法院遂对剩余房屋部分采取折中办法并兼顾其他因素,从公平角度确认赔偿价格为每平方米2850元。 3. 被告无异议的部分,直接按市场法认定。因被告对主房53.47㎡应按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南房东42.64㎡应按营业用房给予安置没有异议,故对该两部分均按市场法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计算,即住宅每平方米2850元、营业用房每平方米6680元。 4. 两份评估报告认定一致的,直接采信。简易棚17.43㎡在两份评估报告中价值均认定为1220.10元,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经计算,房屋应得赔偿价值为791160.8元。 5. 附属设施按被告自己的调查确认表认定。对涉案房屋的附属设施,法院参照被告提交的调查确认表、附属设施估算表中载明的项目予以认定,共8771.8元。 6. 原告主张营业用房却未举证、被告主张违建亦未充分举证的,均不予认可。原告主张部分房屋属营业用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辩解部分房屋系违章建筑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双方的主张及辩解均不予认可。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某明、王某亮房屋损失791160.8元;附属设施8771.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房屋被强拆,行政机关说“按成本价赔”的,可以主张成本价明显不符合当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时申请按市场法与成本法分别鉴定,为法院折中确定赔偿单价留出空间。 2. 强拆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直接持该判决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比在确认违法之诉中一并主张更稳妥。 3. 行政机关已认可的面积、用途(住宅或营业用房),在赔偿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其单方制作的调查确认表、附属设施估算表反过来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各项损失要分项列明、逐项主张:主房、配房、简易棚、机井、空调、围墙、砖铺地、灶台、室外楼梯等都要单独列出。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宁、行政诉讼、房屋被强拆怎么赔、强拆赔偿标准是多少、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成本法评估每平方米700元偏低、市场法评估、折中公平确定赔偿价格、住宅每平方米2850元、营业用房每平方米6680元、集体土地无证房屋赔偿、房地合一价值需扣除土地价值、房屋附属设施赔偿、机井空调围墙砖铺地、被告无异议部分直接按市场法认定、两份评估报告一致直接采信、违建也要赔、已确认违法后另行提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
案例四十三、鸡窝狗窝厕所都能赔吗,街道办违法强拆判赔14万余元——山东东营行政判例 案号:(2013)利行初字第11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綦某来于2006年在本村村北边建设房屋300余平方米、其他设施200余平方米,此住宅系其全家唯一住房。因县城某路段西延工程建设需要搬迁,多次协商补偿未果。 2013年7月8日,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其有碍通路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强行拆除,拆除车间时砸毁了部分机器设备。綦某来于2013年8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办辩称: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建设审批手续,严重影响县城总体规划,属违章建筑;綦某来与其父母为同一户籍、家中已有两处宅基地,不符合再安排宅基地条件;拆除系为道路工程公共利益需要,且已进行价值评估、同意按评估价值补偿,是原告要价太高;本案属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争议,应由人民政府裁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起诉时复议尚在审理期间。 关键事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实施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行为的任何证据及依据。 诉讼期间经法院委托评估,车间房屋209.72㎡评估价值65354.39元,机器设备一套评估价值47500元;猪舍、院墙、墙基础、狗窝、厕所、线杆等因现场破坏、无任何可供查勘的残物,无法评估鉴定。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街道办事处是派出机构,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某街道办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并不具有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拆除违法建筑之名推进道路工程拆迁、在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未举行听证、未听取申辩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同样违法。 2. 法定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及依据的,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实施拆除行为的证据及依据,这是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后果由其自负。 3. 车间房屋全部赔偿。因车间大部分已被拆毁、未拆倒的房屋已不能再行使用,故应对车间全部房屋予以赔偿,按评估结论赔偿209.72㎡损失65354.39元。 4. 未清点登记、未公证保全,导致数量无法查清的,按原告主张认定。街道办实施拆除时应对建筑物及其他相关财物清点登记、必要时公证保全代管;因其未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现场遭破坏,导致原告难以举证证明受损机器设备数量。被告如对数量有异议应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的,法院按原告主张的1.5套认定,赔偿71250元。 5. 鸡窝、狗窝、厕所、猪舍、院墙、线杆,照赔不误。因现场破坏无法评估鉴定的构筑物,原告请求参照征收补偿时被告确定的评估补偿金额予以赔偿,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矮墙、大鸡窝、猪舍、大砖院墙、墙基础、小狗窝、厕所、线杆等共计7229.50元。行政机关不得事后否认自己曾经认可的评估价格。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綦某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某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綦某来车间房屋、机器设备及矮墙、猪舍、大鸡窝、院墙、厕所等其他建筑物损失共计143833.8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违法强拆应当全面赔偿,赔偿范围不限于主房,还包括猪舍、院墙、厕所、鸡窝、狗窝、矮墙、墙基础、线杆等一切被损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真正体现“损什么赔什么、损多少赔多少”。 2. 对因现场破坏无法评估鉴定的构筑物,可参照征收补偿时行政机关自行确定的《征收补偿评估价评定表》中的补偿金额索赔——行政机关不得事后否认自己曾经认可的评估价格。 3. 强拆时行政机关未清点登记、未公证保全导致你无法证明财物数量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它对数量有异议却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会按你的主张认定。 4.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实施拆除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被告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东营、行政诉讼、违法强拆怎么赔、鸡窝狗窝猪舍厕所院墙都赔吗、全面赔偿原则、损什么赔什么损多少赔多少、街道办事处无强拆职权、派出机构超越职权、以拆违代替拆迁补偿、未作违建认定未听证、被告不举证视为没有证据、重置成本法评估、举证责任倒置、未清点登记未公证保全、按原告主张数量认定赔偿、机器设备1.5套赔偿、参照征收补偿评估价评定表赔偿、行政机关不得否认自己认可的评估价格、唯一住宅居住权、判赔143833.89元、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行政赔偿
案例四十四、村里房子没批文就棚改征收,市政府确认违法——山东济宁行政复议判例 案号:济政复决字[2017]158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一、案件事实 王某存等35名申请人系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本村建设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2017年7月13日,某区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某街道某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申请人提出四项主张:一是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一层按市场价而二层相差数倍,住改非未按市政府规定提高30%至50%补偿;二是房屋所占土地属集体土地,区政府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是未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四是未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出具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称:某村棚改是在原址建设回迁住宅楼,腾出的土地全部用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不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转为国有,不需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项目已纳入省级棚改任务,符合绝大多数群众意愿;实施的是协议拆迁、自愿拆迁、和谐拆迁,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参照了法定征收程序;全村614处房屋院落已交房402处、交房率65.47%,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提交了十八项证据,包括省级棚改任务分解文件、征收冻结通告、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签到表及纪要、评估机构招标报价表与优先权顺序表、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评估委托合同、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正稿、选房顺序登记表、申请人签名的估价现场勘察记录表、拨付补偿资金请示及转账凭证等。 二、复议机关观点 1. 征收目的正当,不等于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省级棚户区改造任务文件对某村改造,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但目的正当解决的是“能不能征”,审批手续解决的是“批没批”,两回事。 2. 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建设,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除外);依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即直接使用集体土地,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其征收使用的该村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的证据材料,因此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屋拆迁建设,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 原址建回迁楼、土地不转国有、协议搬迁,都不能替代审批。被申请人主张棚改是原址建设回迁楼、土地不转国有、无需办理集体土地审批,且属协议拆迁、自愿拆迁、和谐拆迁。复议机关未采纳——这些理由均不能替代法定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一套完整的程序材料,仍顶不了一份征地批文。被申请人提交了十八项证据,从省级棚改任务文件、冻结通告、村民代表会议、评估机构招标、估价技术报告、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到选房顺序登记、现场勘察记录、资金拨付凭证,面面俱到。但一句“未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使用的证据材料”,即认定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6. 交房率65.47%,仍挡不住确认违法。614处院落已交房402处,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虽本应撤销,仍改采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签字户数、工程进度影响的是“撤不撤”,不影响“违不违法”。 三、复议决定结果 复议机关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街道某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决定》中涉及征收王某存等35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务启示 1. 村里的房子遇棚改征收,先问一句“批了吗”——判断征收是否合法,第一步是要求征收方出示有权机关批准征收该集体土地的证据;拿不出的,即属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2. “原址建回迁楼、土地不转国有”“协议拆迁、自愿拆迁、和谐拆迁”都不是免审批的理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入户调查也不能替代法定审批。 3. 已交房402处、交房率65.47%,只影响“撤不撤”,不影响“违不违法”;复议机关仍应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 4. 补偿标准争议(住改非未按市政府规定提高30%至50%、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可与“集体土地未批先征”一并提出,但应把后者放在首位——它是根本性违法。 5. 35名村民可以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推举代表人参加,成本分摊、力量集中。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宁、行政复议、村里房子没批文就棚改征收怎么办、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不能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未批先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原址建回迁楼不能免审批、协议拆迁自愿拆迁不能替代审批、棚改任务分解文件不是征地批文、交房率65.47%仍确认违法、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将造成重大损失、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住改非补偿、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5名村民共同复议、被征收人权益
案例四十五、房子被强拆区政府说是街道办拆的怎么办,省高院驳回上诉——山东行政判例 案号:二审(2021)鲁行终903号;一审(2020)鲁15行初114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2018年11月14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某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彭某增的案涉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2019年12月30日,区政府对彭某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0年1月5日,彭某增的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彭某增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彭某增不服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 区政府上诉称:其组建的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仍强烈拒绝补偿方案;迫于该区域为某学校新教学楼、实验楼建设区域,在确认安全及屋内无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后实施拆除,且拆除过程诸多被征收人在场围观、并未提出异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称经被上诉人同意后才实施强拆,不符合事实。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征收主体即强拆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彭某增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认可对彭某增房屋进行拆除,系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实施主体,为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以“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干的”推卸责任。 2. 征收指挥部是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的行为后果归区政府。某片区征收指挥部系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街道办事处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故该二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区政府的行为,街道办事处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该二机关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这从程序上打消了行政机关“找替身、分散责任”的做法。 3. 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权。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彭某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区政府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超越职权。 4. 主张“口头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必须举证。区政府主张拆除时口头征得了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诸多被征收人在场围观,并以此说明拆除的客观背景及现场现状。法院明确指出: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系学校建设急需”“已确认安全、屋内无物品”同样不能替代法定强制执行程序。 5. 补偿决定已被撤销,强拆更无法律依据。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撤销,在此情形下强制拆除房屋,更无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彭某增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实务启示 1. 房屋被强拆,区政府说“是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干的”,推不掉——征收主体即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征收指挥部系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街道办事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的,该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区政府的行为。 2. 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径行强拆的,属超越职权,应当确认违法。 3. 行政机关说“口头征得你同意了”“当时很多人在场围观、你没提异议”“是学校建设急需”“屋内没有物品”,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4. 如果补偿决定已被另案判决撤销,强拆更无法律依据——这一点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它是最有力的补强理由。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聊城、行政诉讼、房子被强拆谁负责、房子被强拆区政府说是街道办拆的怎么办、房屋行政强制、征收主体是强拆实施主体、征收指挥部系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街道办与执法局不是适格被告、法定起诉期限内强拆、超越职权、未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口头征得同意无证据、学校建设急需不是强拆理由、屋内无物品不是强拆理由、补偿决定已被撤销强拆更无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