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58次 添加时间:2026/10/9 19:22:25
周雪林律师行政胜诉判例参考 案例三十一、拆迁把房子登记给别人了怎么办,法院判撤销重查——山东济南行政判例 案号:(2016)鲁01行初710号;此前关联判决:(2015)市行初字205号、(2016)鲁01行终386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两原告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其父亲在某村留有宅基地一处,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兄弟三人协商将五间房屋分给两原告。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所占土地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4年5月14日,某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该地区进行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制作了《住宅房屋调查表》,仅依据第三人的确认,即将房屋使用人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原告认为房屋归其所有,多次要求更正,被告拒不更改。 原告此前曾以某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并以该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上诉后,济南中院作出(2016)鲁01行终386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应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原告遂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住宅房屋调查表》并判令重新作出房屋调查登记。 第三人当庭述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两原告,请求撤销房屋调查登记;其早在2006年3月18日即出具房产归属证明信,又于2015年6月28日出具祖房权属声明。 被告辩称:《住宅房屋调查表》是根据房屋实际状况调查形成、由当时使用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即使有瑕疵也是当时使用人的过错造成的,请求驳回起诉。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调查登记表不是“纸片”,而是确定补偿对象的依据,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征收中的房屋调查表、附属物清点表,一经作出即确定了谁是使用人、谁是补偿对象,直接关系补偿款发给谁、安置房分给谁,当然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对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不必等到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后再主张。 2. 登记与事实不符,即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新调查登记。被告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调查登记时,依据第三人的确认,将房屋使用人调查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被告应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调查登记。行政机关在调查登记时负有核实义务,仅凭一方确认即登记的,即属主要证据不足。 3. 签字确认不等于登记一定正确,行政机关不能以“已签字”“是使用人自己说的”免责。被告辩称调查表系根据房屋实际状况调查形成、由当时使用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即便有瑕疵也是当时使用人的过错。法院未采纳——调查登记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核实义务,不得以“系当时使用人确认”“系使用人过错”“已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更正。 4. 连被登记人自己都不认这份登记,登记更站不住。本案第三人明确述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两原告、请求撤销房屋调查登记,且早在2006年、2015年两次出具书面声明。被登记人本人都不认这份登记,行政机关却坚持不予更正,其维持原登记的决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5. 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目,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有权归属可另行确认,不影响先撤销错误登记。法院明确指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告所有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告可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登记错误的纠错之诉与房屋确权之诉是两条线,不必等确权结果出来再起诉登记;先把错误的登记撤销、责令重新调查,往往是更快、更有效的突破口。 6. 责令重新调查登记,给了明确的期限。判决第二项明确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调查登记,不是笼统地“重新处理”,而是有明确期限、明确对象的履行判决,当事人可据此督促执行、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2004年5月14日作出的《住宅房屋调查表》;责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住宅房屋调查表》中涉及的房屋重新进行调查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拆迁时房屋被登记在别人名下,第一步就是要求更正;拒不更正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调查登记表并责令重新调查登记,不必等到签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后再主张。 2. 调查登记表、附属物清点表不是单纯的调查记录或过程性材料,它确定了使用人和补偿对象,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3. 行政机关说“是你自己签字确认的”“是使用人的过错”,不能成为拒绝更正的理由——调查登记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负有核实义务。 4. 告错被告不要紧:本案原告先告国土分局被驳回,上诉后济南中院生效判决指明应以区政府为被告,据此另行起诉终获支持。第一次被驳回不等于权利不成立,关键是找准适格被告。 5. 房屋所有权归属有争议的,可另行通过法定程序确认,不影响先行撤销错误的登记;判决还会给出明确的重新调查期限,可据此督促执行。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南、行政诉讼、拆迁把房子登记给别人了怎么办、房屋调查登记表写错名字怎么办、房屋调查登记表能起诉吗、拆迁登记表登记错了能改吗、征收附属物清点登记错误、房屋调查登记表可诉、调查表确定使用人和补偿对象即可诉、不是单纯调查记录、仅凭一方确认即登记属主要证据不足、登记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责令六十日内重新调查登记、不得以系当时使用人确认使用人过错已签字为由拒绝更正、行政机关调查登记负有核实义务、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兄弟分家房屋被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另行确认不影响撤销错误登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目、房屋征收补偿
案例三十二、村里房子被征收没批文怎么办,法院判政府违法——山东济宁行政判例 案号:(2018)鲁08行初87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李某某等37名原告均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其房屋在本次拆危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2017年9月25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村(城中村)拆危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征收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并载明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告答辩称:其一,该项目通过了立项审批,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的2017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通知已将该村拆迁改造列入2017年棚改任务;其二,实施拆危改造符合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绝大多数宅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选房结算的占分配宅基房的90%以上,对被拆迁人房屋没有强制拆迁;其三,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经贯彻实施,客观上已不具备撤销的可能性。 被告提交了四组证据:棚改任务分解文件;房屋征收冻结通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及公示照片、规划选址说明、选定评估公司照片;合同书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进度情况;补偿额发放表、交房后现状照片、部分房屋拆除后现状照片。 原告质证认为:棚改任务分解通知不是立项审批文件,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冻结通告从内容看是强制行为,并非自愿协议拆迁;征求意见少于三十日,剥夺了提意见的权利;征收决定公告载明要强制收回土地,被告主体不适格;规划说明不符合形式要件;选定评估公司照片反而证明原告均没有参与选择评估公司。 另查明,涉案拆危改造项目涉及约290余套宅基房,截至2017年12月3日已选房结算约260余套、占90%以上,被告已向各被拆迁人发放补偿费共计156587100.88元,部分房屋已经拆除。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征收决定包含了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须以有权机关批准为前提。被告所作征收决定的内容包括了对原告涉案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根据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使用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征收、使用涉案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作出的被诉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2. 目的正当、符合公共利益,不能弥补审批缺失。被告以消除该村严重危房安全隐患、打通消防通道、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由作出征收决定,目的不可谓不正当。但只要涉及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就须依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3. 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已实际实施,不等于征收合法。涉案项目涉及约290余套宅基房,已选房结算约260余套、占90%以上,已发放补偿费1.5亿余元,部分房屋已经拆除。这些事实可以成为“撤不撤销”的考量因素,却不能成为“征不征收”的合法依据。 4. 因撤销会造成重大损失,确认违法但不撤销。鉴于征收目的正当、土地所有权人即村民委员会未提出异议、征收工作已得到大多数村民支持,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5. 确认违法的同时应当责令补救。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被告所作征收决定缺乏土地征收前提、违反法律规定,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完善涉案土地征收手续。 6. 未支持“确认无效”的请求,但“于法无据”的实体结论已被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属没有主体资格,即便不能撤销也应确认无效;法院最终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虽未采纳确认无效的请求,但“于法无据”这一实体结论已被法院明确认定。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关于某村(城中村)拆危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某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村里的房子遇征收,先问一句“批了吗”——判断征收是否合法,第一步不是看补偿多少、也不是看邻居签没签,而是要求征收方出示有权机关批准征收该集体土地的证据。拿不出批文的,征收决定即属“于法无据”。 2. 以“拆危”“消除隐患”“打通消防通道”为名,同样要依法批准,目的正当不能弥补审批缺失。 3. 已选房结算90%以上、补偿费已发放、部分房屋已拆除,这些只影响“撤不撤”,不影响“违不违法”;即便法院因公共利益不撤销,也仍应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 4. 确认违法+责令补救是两层救济:确认违法为后续主张提高补偿、异议评估、索赔损失提供了司法基础;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则直接指向行政机关的后续义务,可据此督促其补办手续并主张相应权益。 5. 对外宣传请注意:本案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不要表述为“撤销了征收决定”。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宁、行政诉讼、村里房子被征收没批文怎么办、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吗、城中村拆危改造能强制征收吗、以拆危改造名义征收行不通、棚改任务分解文件不是征地批文、鲁建住字[2016]10号不是立项审批、征收集体土地须经有权机关批准、未提供有权机关批准证据、征收决定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尽快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绝大多数村民已选房结算不能替代审批、收回土地使用权、37名村民维权、集体建设用地、村民权益保护
案例三十三、房子被城管强拆能赔多少钱,法院判违法并赔偿——安徽安庆行政判例 案号:(2017)皖08行初17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宋某某在某社区有住房411.63平方米,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因工程建设,其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其中80平方米已就其继子签订安置协议并安置到位,尚有331.63平方米未达成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拒绝搬迁。 2016年4月18日,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8月11日,该局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屋内财产被搬至他处,事后未与原告办理任何移交手续。 诉讼中,区政府、乡政府均否认参与强拆,城管局亦表示二机关没有参与;城管局承认系其委托拆迁公司拆除,辩称因房屋部分为违法建设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进行助搬助拆。但城管局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 原告主张按周边房屋市场价值、以每平方米9000元赔偿房屋损失,并主张装潢损失、屋内财产损失。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承认拆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照样确认违法。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城管局作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没有提供其作出行为的相关证据,故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确认违法。自认实施不等于行为合法。 2. 未清点、未保全、未移交,举证责任就倒过来了。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城管局强拆时未对屋内财产清点和保全登记,财产被搬至他处后又未办理任何移交手续,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故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情况如何,均由城管局举证;其无法举证,即承担不利后果。 3. 酌定不等于少赔,法院综合多项因素定数额。原告先后主张屋内财产损失30000元与430620元,两次相差很大。法院以清单中基本符合家庭实际生活需要的物品为限,结合照片、视频资料,到存放地点现场勘察的现状与折旧,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价格,酌定赔偿屋内财产损失80000元。索赔数额应实事求是、前后一致,并尽可能以照片、视频、清单固定证据。 4. 确认违法之后,安置和赔偿一并解决。法院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判令三机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对331.63平方米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原告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或还建点房屋安置;另判赔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作出补偿安置时止、按每月600元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装潢损失33163元、屋内财产损失80000元,合计113163元。 5. 政府否认参与,未必能完全免责。区政府、乡政府均否认参与强拆,法院据此未确认二机关强拆违法。但法院同时指出:依市政府通告,该工程范围内的征迁、清障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既负监督管理职责,又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乡政府则是该项目拆迁安置的具体实施部门。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判令二者与城管局共同作出补偿安置。 6. 集体土地房屋不能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赔,但不影响主张安置与赔偿。原告主张按周边房屋市场价值、以每平方米9000元计算赔偿,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房屋所占土地在被纳入征迁范围前系集体土地,其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商品房有本质不同;但依法获得安置、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屋内财产、装潢损失赔偿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8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对331.63平方米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原告自愿选择货币、房票或还建房安置;城管局赔偿原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作出补偿安置时止按每月600元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赔偿装潢损失33163元及屋内财产损失80000元,合计11316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城管局负担。 四、实务启示 1. 房子被强拆,先看行政机关有没有提交作出强拆行为的证据——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强拆即属主要证据不足,应确认违法。 2. 强拆时没清点、没保全、搬离后又没办移交手续的,屋内财产损失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不出证,法院会结合照片、视频、清单和现场勘察酌定赔偿。索赔要实事求是、前后一致,尽量用照片视频固定证据。 3. 强拆主体难以锁定时,仍可请求负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职责的上级政府及具体实施部门共同承担安置责任,并可自愿选择货币、房票或还建房安置。 4. 集体土地房屋虽不能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赔,但临时安置补助费、装潢损失、屋内财产损失等均可另行主张赔偿。 5. 对外宣传请注意:本案按周边商品房每平方米9000元赔偿的主张未获支持,表述为“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判赔安置及屋内财产损失”更准确。 五、检索关键词 安徽、安庆、行政诉讼、房子被城管强拆能赔多少钱、城管强拆房屋能赔吗、房子被城管强拆怎么办、城管执法局强拆房屋谁负责、政府否认参与拆谁担责、城管局自认强拆但拿不出证据、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主要证据不足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强拆时没清点屋内物品怎么赔、未清点保全登记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搬离后未办理移交手续存在过错、酌情确定屋内财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房屋装潢损失赔偿、集体土地房屋按集体标准补偿、不能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赔、实质解决纠纷判令共同补偿安置、自愿选择货币房票还建房、行政赔偿
案例三十四、城管让3天内自行拆除怎么办,法院判撤销通知书——山东泰安行政判例 案号:(2018)鲁0911行初21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杨某某在某镇某大街东段路北建设门头房用于经营,近期因某大街改造需拆除其房屋。2018年1月8日,某区城市管理局向其作出2018006号《违法建设处置通知书》,载明:限3日内提供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没有手续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责任主体将依据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依法处置,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 城管局辩称:该通知书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建设手续并告知提供不出的相关后果,并未直接要求3日内拆除;标题仅是通知类别的说明,标题和内容均未认定当事人有违法建设行为,仅是对工作程序的说明,不具有强制力,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系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排查摸底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起诉。 城管局提交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省政府贯彻通知、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治理违法建设通告及实施方案、通知书存根、省政府批复等八份证据,主张其是本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告质证指出:通知书中载明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将依法处置并由当事人承担后果,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是只有房屋被强拆之后才有起诉的权利;被告八份证据中唯独缺少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能证明其有处罚权;且区编委文件明确应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而通知书盖的却是被告自己的印章。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可诉性看实质:名为“通知”,照样可以告。通知书白纸黑字写着“限3日内提供相关手续,没有手续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责任主体将依法处置,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既设定义务,又预告后果,已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准备、论证、研究、排查摸底的过程性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不必等到房子被强拆才起诉。原告明确提出“并不是只有房屋被强拆之后才有起诉的权利”,该主张被采纳。对当事人而言,收到拆违类通知即可起诉,远比等到强拆后再主张赔偿主动得多、成本低得多。 3. 有职权,也要走程序——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一条。法院依据国务院决定、省政府通知、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区编委文件,认定被告具有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但紧接着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指出,被告作出拆除通知应经调查、告知、听证、作出、送达等程序,而被告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遂予撤销。主体适格不等于行为合法,这是两条独立的审查线。 4. 作出前必须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听证权利。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第四十二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被告未提交任何告知、听证方面的材料,程序违法即告成立。 5. 执法名义与职权来源,是当事人可抓住的两处要害。原告质证指出:区编委文件明确应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而通知书盖的是被告自己的印章;且被告八份证据中唯独缺少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具备主体资格,但这两点质证意见本身,仍是同类案件中当事人可优先审查的方向。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2018006号《违法建设拆除通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四、实务启示 1. 收到拆违通知,先看四件事:一看是否设定义务、是否预告后果——是则可诉,不必等强拆;二看作成前有无调查、有无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三看有无告知听证权利、是否组织听证;四看执法名义与职权来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须有省政府决定,且须以规定的执法主体名义作出。任何一项缺失,都可成为撤销的突破口。 2. 通知书说“只是让你提供手续、不属受案范围”,不是挡箭牌——只要设定了自行拆除义务并预告了逾期后果,就可以起诉。 3. 不必等到房子被强拆才起诉,收到拆违类通知即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动得多、成本低得多。 4. 即便城管部门具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作出拆除通知仍应经调查、告知、听证、作出、送达等法定程序;未履行的,法院应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予以撤销。主体适格不能替代程序合法。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泰安、行政诉讼、城管让3天内自行拆除怎么办、城管让3天内自行拆除能告吗、收到违建拆除通知书怎么办、违法建设处置通知书能起诉吗、通知书只是让提供手续也算可诉吗、名为通知实为设定义务即属可诉、未认定违建也可能是可诉行政行为、设置了自行拆除义务并告知逾期后果、不属过程性行为、不必等房屋被强拆后才起诉、城管有职权也要走程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体资格、省政府批复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作出拆除通知须经调查告知听证作出送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权利、未履行法定程序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门头房道路改造拆迁、以拆违代替拆迁、撤销通知书
案例三十五、修路征地村里房子没批文怎么办,市政府确认违法——山东济宁行政复议判例 案号:济政复决字[2017]116号 代理律师: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一、案件事实 申请人李某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7年4月10日,某区人民政府为实施道路西延工程作出《关于某路西延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的房产在征收范围内。 申请人提出四项主张:一是房屋占用土地属集体土地,区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决定;二是没有拟定安置补偿方案、没有采纳群众意见,补偿标准单方面作出,未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三是没有让申请人选择评估公司、没有作出评估报告;四是补偿意见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申请人提交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十三五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用地审查意见函、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选址意见书、环评报告,到冻结通告、入户调查、资金请示、稳评报告、方案论证、评估机构招标、估价技术报告,并答辩称:在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无明确征收补偿依据的情况下,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方案、参照评估办法通过招标选定评估机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征收人权益。 另查明,该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共涉及某村115户,目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111户,提起行政复议的36人中34人已撤回申请,且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 二、复议机关观点 1. 征收目的正当,不等于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为提升城区道路通行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道路西延工程,目的正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解决的是“能不能征”,审批手续解决的是“批没批”,两回事。 2. 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城市建设,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即直接使用集体土地,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征收使用的某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的证据材料,因此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城市道路建设,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 一套完整的立项规划文件,仍顶不了一份征地批文。被申请人提交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十三五规划、总体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用地审查意见、选址意见、可研批复、选址意见书、环评报告,到冻结通告、入户调查、资金请示、稳评报告、方案论证、评估机构招标、估价报告,面面俱到。但一句“未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使用的证据材料”,即认定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5. “参照国有土地上程序办”弥补不了审批缺失。被申请人反复强调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方案、参照评估办法通过招标选定评估机构。程序上参照得越像,越不能证明实体上取得了征收土地的批准。程序参照与审批取得,不能相互替代。 6. 115户已签111户,仍挡不住确认违法。征收范围共涉及115户,已签订补偿协议111户,36名复议申请人中34人已撤回,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复议机关仍认定该征收决定明显不当、本应予以撤销,只是因撤销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才改采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签字户数、工程进度影响的是“撤不撤”,不影响“违不违法”。 三、复议决定结果 复议机关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路西延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申请人李某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务启示 1. 修路、修渠等公益工程征收集体土地,同样要有征地批文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拿不出的,征收决定即属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2. 审查征收合法性先问一句“批了吗”:不要把注意力只放在补偿多少、邻居签没签上,立项、规划、用地预审、稳评、评估机构招标这些材料再齐全,也顶不了一份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3. 行政机关说“我们参照国有土地上程序办、已经很规范了”,恰恰不能证明实体上取得了征收批准——程序参照不能替代审批取得。 4. 绝大多数人已签协议、工程已开工,只影响“撤不撤”,不影响“违不违法”;复议机关或法院仍可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 5. 申请人提多项理由时,应把“集体土地未批先征”这一根本性违法放在首位,补偿标准、评估程序、征求意见期限等可作为并行主张一并提出。 五、检索关键词 山东、济宁、行政复议、修路征地村里房子没批文怎么办、村里房子没批文就被征收怎么办、道路工程拆迁能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吗、修路占地没批文违法吗、征收集体土地要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城市建设、区政府未提交有权机关批准证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不能弥补土地审批缺失、立项规划用地预审风险评估不能替代征地批文、补偿方案没征求30天意见违法、没让我选评估公司违法、补偿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复议、撤销将造成重大损失、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征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民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