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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点击:353次    添加时间:2007/7/7 18:57:27

【颁布日期】2001.04.16
【实施日期】2001.04.16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1]44号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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