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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欺诈工程款为法不容
点击:344次    添加时间:2007/11/11 12:01:16
  申诉人某康乐有限公司(简称康乐公司)与某区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闹上法庭,两级法院均判决康乐公司败诉。康乐公司不服某高院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查,发函给高院要求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最高法院。某高院经认真审查,遵循最高法院意见对案件依照再审程序进行改判,申诉人减少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该案给人们的启示:主张民事权利需遵循法定程序规则,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一、工程预算还是结算起纷争

    康乐公司与建筑公司于94年9月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为康乐公司建造康乐中心工程,同年10月开工,95年8月竣工。94年10月,双方签订康乐中心工程承包价款协定,约定工程承包内容为图纸内容包干,承包价款为8343210元。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变更,单方认定工程预算值为5931600元,报送康乐公司盖章并报银行进行审核,但最终建筑公司没有将预算书报银行审核,而将此作为双方对变更工程决算依据,要求康乐公司按此结算工程款。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某中级法院认为,预算书有双方的签章认可,遂判决支持了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预算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实表明,康乐公司对建筑公司没有进行决算末明确反对是一种默认。因此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违反法定程序,预算非决算

    康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要求再审此案。理由是:建筑公司提出的变更工程款5931600元没有经过银行审核同意,非决算值,存在重复多计算问题。银行预算审查中心对建筑公司提交的变更工程预算也作出审查意见,认定5931600元预算中多计算工程价款2966253元,证明该预算中存在失实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判决认可建筑公司提出变更工程造价工程款5931600元有无事实依据?对康乐公司在建筑公司提交变更工程款预算书上盖章行为,如何看待?这是本案审理关键。代理人认为:该预算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在程序上遵循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两个阶段:首先双方盖章对预算内容进行审查;其次双方将预算书送交银行审核,确定数额是否真实等。如果按原审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只要双方盖章就是确认同意支付预算工程款。那么双方当事人就无需经将预算书提交银行审核法律程序。根据负责工程预算审查工作银行作出“关于工程双方盖章变更增加项工程款5931600元存在问题”情况说明,建筑公司编制预算书存在越级取费和多计算工程量问题,发现多计算工程造价就达290万元;此外法院判决申诉人康乐公司应该支付的工程配合费等费用也存在错误

   最高法院经认真审查,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指定再审.法院纠正了错误的判决,申诉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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